1.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具有共同诉讼人关系的多数方当事人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人代替所有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而其他人则退出诉讼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一个程序解决众多主体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提高诉讼效率
代表人诉讼容许具有共同诉讼人关系的主体进入同一个程序,一并解决这些主体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这样的诉讼中,对多数方当事人之间的共通性问题,可以实行一次举证、一次审理和一次裁决,可以避免单独诉讼时重复举证、重复争辩,也可以避免作出多个相互矛盾的裁决,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3.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我国现在常见的群体纠纷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纠纷、劳资纠纷、集资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医药、产品责任纠纷等,在这些争议中,一方(通常是受害者)一般为普通民众,而另一方(通常为加害方)则为政府机构、实力雄厚且有一定政治背景的大型企业或是现代高科技的企业或行业。在这样的争议中,争议双方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占有上都有很大的差距,表现在诉讼上就是诉讼能力的极度不均衡,力量对比悬殊。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使当事人构造从单一诉讼、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发展到一方为有一定牵连性的群体,多数当事人联合起来进行诉讼,无论是在社会影响力上还是在诉讼能力上都要胜过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从而缩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差距,使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能够接近或达到真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