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代理制度的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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