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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1)诉讼主体的群体性。这是指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如前所述,1986年四川安岳县农民诉县种子公司种子购销合同案件中,原告为1569户农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当然不能让1569户农民全部到庭参加诉讼,而只能采用代表人诉讼形式。因此,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让每个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诉讼是代表人诉讼的前提。

(2)诉讼标的及诉因的相同性。这是指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者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在代表人诉讼中,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必须是相同的或者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这是代表人诉讼的基础和本质属性,是法院将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合并审理的基础。

(3)诉讼团体的临时性。代表人诉讼的众多当事人中,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他们彼此之间本来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因为民事纠纷发生后,基于相同的情况和具有相同性质法律关系的诉讼,使他们成为一个临时性的集合体(团体)。这个集合体参加诉讼有利于诉讼经济和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但这个集合体仅仅存在于诉讼过程中,一旦诉讼结束该集合体自然解体,因此,具有临时性。

(4)诉讼活动的代表性。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一个当事人都参加诉讼,只能由众多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或法院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既代表自己,又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既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又对由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代表性。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等处置民事实体权利的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法院判决的扩张性。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不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是,法院就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直接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也及于已经登记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还及于未在法院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和进行登记,但同代表人所代表的诉讼具有相同或相似情况的人。因此,法院就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在效力上具有扩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