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某甲对某乙享有请求偿还1000元的债权,某甲与某丙协议将对某乙的该项债权让与某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该债权移转为某丙取得,即某丙对某乙享有请求偿还1000元的债权。
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双方均未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成为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障碍。
案例背景:某甲在与某丙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后,又与某丁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将上述对于某乙的请求偿还1000元的债权“一女二嫁”,再度转让给某丁,并通知债务人向某丁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据所谓的债权让与通知,向某丁履行了义务。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某甲与某丙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至此某甲对某乙不再享有债权,因而某甲与某丁所签订的债权让与定合同无效,某丁不能取得债权。即便某乙向某丁履行了债务,也属于非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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