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员工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没有过错或者一般过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过错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劳动者追偿。(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但如果确认为合同,则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十五章解决,但不存在基于合同关系的依存关系。
3.在合同中,双方是完全独立的,类似于销售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的侵权(无论是财产侵权还是人身关系侵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一方不能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要求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雇佣关系之所以是双方个人的、连带的,雇主有无过错责任。因为雇佣关系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
5.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有雇佣合同关系才能确立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其他任何债法关系都不能产生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即特殊侵权中的职务侵权。
6.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合同当事人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雇佣关系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