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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比较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比较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主体性质和作业方式等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文深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必须忠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和代理人所代表和维护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保险经纪人的服务是为每个客户量体裁衣。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和代理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市场上销售保险公司成型的保险产品。而这些成型产品是适应广泛市场需求设计的,并不一定能够满足需求多变的每个个体。

保险经纪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充分了解客户保险需求的前提下,突破保险公司条款限制,根据保险原理,设计最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方案在市场上的招投标运作,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要求。

3.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

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业务人员的单兵作战方式。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与客户服务过程中,通常是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业务团队,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

4.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服务,不额外增加客户成本。

根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为客户安排保险:不向客户收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在保险公司的报价中明确列明,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5.保险经纪人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客户争取最合理的价格,最全面的保障、最完善的服务。

保险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身后都有一个客户群体,保险公司视保险经纪公司为一个特殊的客户,会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更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的每一个客户也会因此而受益。

6.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督促、监督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确保客户能够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协助客户解决保险期间内的各和纠纷。

7.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具有法律保障。

保险经纪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保险法》、《经济合同法》、《经纪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要服从保险监管机构的管理,并对经纪人的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