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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必要性

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必要性

当今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知识经济的逐渐到来,迫切要求劳动者素质的升级换代,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上不需要任何劳动技能的工作岗位越来越少。因而劳动者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职业上有更多的选择性;同时上岗后,及时适应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在职业上获得发展。

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在于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训练,以便选择职业和在职业上获得发展。就业前,劳动者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才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上岗后,劳动者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

因此我国将接受职业培训规定为公民的权利(见《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将依法实施职业教育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我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