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以及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原则。
一般由一方当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邀清对方按照两调解中心的联合凋解规则调解双方的争议。如果另一方当乎人接受了调解的邀请,调解程序即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两调解中心秘书处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案件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未选定,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秘书处作为管理机构,处理调解案件过程中的有关送达、通知等事务。
调解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各自所在国的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指定一名调解员,由指定的两位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员可以在考虑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可以单独会见一方当书人,可以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提出和解建议。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当中人应自觉履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或当事人所作过的对事实和法律的承认或接受建议的事实都不能作为证据在以后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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