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仲裁受理的程序

仲裁受理的程序

仲裁的受理程序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二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后的活动。

1.申请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仲裁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其中,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事实和理由时,也只需进行形式性的审查。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只因仲裁申请书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后予以受理。如果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受理仲裁后的活动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至开庭审理前,应当完成以下的工作: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及期限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按照国内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5El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便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3)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则预缴仲裁费。

(4)确定开庭的日期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5)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并提交有关法院办理当事人有关证据保全的申请。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没有审查权,只是负责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法院。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只能依申请而不能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是向仲裁委员会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

(6)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仲裁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并提交有关法院办理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阶段,当事人享有下列叔利:

①放弃仲裁协议的权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②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

③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