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邓某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某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毒镖、弓弩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邓某强、肖某华支付赔偿金14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被告人邓某强在宁乡黄材镇沙坪村无证经营养狗场,由于养狗场面积较大,抓狗宰杀不易,他多次在抓捕中被狗咬伤。为了更顺利地开展业务,邓某强购买了俗称“三步倒”(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药,通过毒镖毒狗的方式代替人为的抓捕。在自己的养狗场见识到了毒镖毒狗的威力后,邓某强动了歪脑筋,不仅把毒镖毒狗的目标瞄准了自己狗场中的狗,同时也对准了路边的狗。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邓某强使用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在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射杀了三只狗,并以1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某饭店当厨师的被告人肖某华。2021年1月12日,肖某华将经其处理后的两只毒狗以30元每斤,共计14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姜某和蒋某。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姜某、肖某华处将毒狗扣押。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邓某强在黄材镇蒿溪村再次使用毒镖毒狗,因被人发现,邓某强将狗丢弃后逃跑。回到养狗场后,邓某强使用毒镖射杀了两只狗场内的狗并将其出售给某土菜馆,后公安机关将两只狗扣押。
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毒狗体内均检出氯化琥珀酰胆碱成分。氯化琥珀酰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物,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超量注射可能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氯化琥珀酰胆碱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稳定性较高,加热不易分解,食用后危害身体健康,用量较大可能引发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肖某华加工、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邓某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被毒死的动物肉类制品,肖某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知是有毒、有害动物肉类制品仍进行加工并二次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均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人群的身体健康权,使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邓某强曾因使用毒镖毒狗并进行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系累犯。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宁乡市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审判。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判决生效后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防微杜渐,促进食品安全取得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全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