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通常采用三种方式:
(1)按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与本国基本政策、重大利益或法律等相抵触,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规定本国的某些领域只能适用本国法,小能适用外国法,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本国法院在为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如承认或执行有悖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可不予承认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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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通常采用三种方式:
(1)按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与本国基本政策、重大利益或法律等相抵触,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规定本国的某些领域只能适用本国法,小能适用外国法,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本国法院在为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如承认或执行有悖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可不予承认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