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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特征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基础是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定的行政职务,没有一定的行政职务,就不能产生公务员法律关系。

第二,公务员法律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诉,而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只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是公务员和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是直接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如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签订聘任合同。但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以,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说最终是国家和公务员。

第四,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如工资、福利、保险,尤其聘任合同公务员,与一般劳动关系有许多共性。但公务员法律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仍有许多不同,尤其是非聘任合同公务员,在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交流、纪律、纠纷处理等方面均与一般劳动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