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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77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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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思想家和文学家。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运城县解州镇)人,世称柳河东。晚年被贬充柳州刺史,又有柳柳州之称。生于唐大历八年,唐宪宗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贞元(785~805)间进士,曾任监察御史(一作监察御史里行)、礼部员外郎等职。曾参与以王叔文为首的革新集团及其所进行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改革,力图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唐王朝的统治。在法律思想上,他也提出了不少具有革新精神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律的起源

他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客观的必然趋势所决定的历史观点出发,提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的论点。他认为国家和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人类为求生存而发生争斗的情况下产生的。争斗既起,而且争而不己、争而不决,最后便要求那些既具有智慧、又明白事理的人,出来判断是非,以解决争斗,于是“君长刑政生焉”。也就是说,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既不是由于上天的命令,也不是出于圣人的旨意,而是由争斗的形势所决定的。他认为象司马相如、刘向、扬雄、班彪、班固等宣扬的“天人感应”说,都是巫婆、乐师一类人的诳乱之词,是危害后世的。柳宗元这些观点,对于打破殷商以来特别是汉代以来“受命于天”的“君权神授”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刑和礼的关系

他认为刑和礼的根本作用,都在于“防乱”。应受诛杀的行为,必然有违于礼,如果予以表扬就是“坏礼”;应受表扬的行为,必然不悖于刑,如果加以诛杀,就是“黩刑”。因此,刑和礼的运用,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决不能互相矛盾。武周时期徐元庆手刃滥杀其父的县尉,谏臣陈子昂主张,先按杀人罪判处徐死刑,以维护法律,然后为了彰明“礼教”,再就其为父报仇的行为加以表扬。柳宗元在《驳复雠议》一文中尖锐批驳了这种主张,认为这是不分是非曲直,破坏刑礼统一的“黩刑坏礼”、“非经背圣”的作法,决不能为断狱者效法,并建议撤销过去把它作为判例加以规定的法令。这种观点强调“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要求明辨是非、公正执法,揭露了封建卫道者们背离实际、但求顽固维护礼教和恣意滥杀的荒谬,在当时不无积极意义。

关于法律的适用

他认为法律应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决不能因人而异,特别不能因犯法者是在上位的人而不予处罚。春秋时期,晋悼公四年(前569)在鸡丘(即鸡泽,今河北南部)大会诸侯。公子杨干的坐车冲乱了军队的行列,军法官魏绛杀了杨干的车夫,却不处理杨干。柳宗元在《非国语下·戮仆》一文中认为,冲乱队伍的犯罪者是指挥车夫的杨干,而不是执行命令的车夫,仅仅由于杨干的地位高贵就不予处理,并且使以后的人援引这一判例断案,也去杀害无罪的人,这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赏罚与时令的关系

在《断刑论》一文中,他认为赏罚的目的,是劝善惩恶。而要达此目的,关键就在于赏罚及时:所谓“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据此,他极力反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按时令行赏罚的传统观念。他说,假如有人在秋冬为善,却要等到春夏才给以奖赏,那么为善的人就会得不到鼓励;假如有人在春夏作恶,却要等到秋冬才给以惩罚,那么作恶的人就会得不到警戒。这样,就等于“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驱使人们犯罪,却又迟迟不予处理,只能助长他们的轻慢或疏忽,这正是刑罚不能少用和废置的原因。反之,如果为善和作恶的人能够“不越月逾时”地得到赏罚,使他们及时地受到鼓励和警戒,那就会使人们“从善远罪”,减少用刑,收到“教化”的功效。他指出,按时令行赏罚是专讲天意(自然现象),不讲人事,而天意和人事毫无关系,“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表明他对“天命”、“天罚”是持反对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