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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4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主席长期空缺。1975和1978年宪法没有规定设置国家主席。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可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正、副主席均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历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及在职时间是:毛泽东(1954年9月~1959年4月),刘少奇(1959年4月~1969 年11月),李先念(1983年6月~1988年4月),杨尚昆(1988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