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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

为保存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而划定的地区,常包括森林、草原、古迹、水域等。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除对保存濒危、珍稀物种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可供科学研究之用,所以又有天然实验室和天然博物馆之称。

分类

按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和性质,可分为:

(1)科学研究专用自然保护区。建立在未经人为干扰的原生森林和原始自然地区,供科学研究和测试之用。

(2)天然风景保护区。设置在地貌景观,动、植物区系具有科学、教育价值的森林和自然地区,保持其自然和半自然状态;

(3)防护效益的自然保护区。设置在具有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保护环境等效益的森林、草原和自然地区;

(4)单项重点自然保护区,包括某些濒危珍稀动、植物(如大熊猫、扬子鳄、东北虎、银杉、珙桐等)的保护区,古迹(如龙门石窟、敦煌石窟、泰山、孔林等)、园林(如承德避暑山庄)和特殊景观(如五大莲池、黄果树大瀑布)的保护区等。

保护措施

包括禁止通行、采集、砍伐、猎杀、捕捞、繁殖、饲养等。按保护的目的和对象,又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1)全面保护。整个自然保护区置于绝对保护之下,除科学研究、保护管理外,区内不得有任何人为活动和进入通行。

(2)部分保护。全区处于半开放状态,只对有科学、教育、历史、景观、防护效益等价值的部分予以保护,其他部分向公众开放。

(3)单项重点保护。如专门保护某些珍稀动、植物资源,石刻,壁画,碑林等。

历史与现状

美国于1918年建立阿拉斯加卡特梅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00余万公顷。至1981年,美国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已达1000多个,此外还有400多个州级自然保护区。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前已有禁猎区、禁伐区,白俄罗斯的别洛韦日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自然保护区之一,13~14世纪以来一直用来保护欧洲野牛、野猪、 鹿等动物。 苏联建国后,逐步建成自然保护区网,1921年颁布了自然保护法令。至1972年全苏自然保护区共80个,其中有55个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其余则为草原、沼泽、荒漠、冰川、喷泉等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近几十年来由于世界人口的增殖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自然景观和自然资源不断遭到破坏,尤其是不合理的森林采伐,大面积的草原开垦,无节制的放牧、捕捞,以及落后的耕种方法,使得许多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许多珍稀动、植物濒临绝种。这种趋势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促进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目前,美国、日本、扎伊尔、肯尼亚等国的自然保护区都占其国土面积的10%以上,联邦德国把1/2的现有森林划作森林公园、防护林地和自然保护区。20世纪初,世界上成立了国际性的自然保护组织,1956年改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简称IUCN)。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委员会 (简称MAB),决定把世界上的重点自然保护区组成“生物圈保护区网”,以加强国际间自然保护的协作研究。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就有保护自然资源的记载。如《礼记·曲礼》有“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孟子》有“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的论述,古代还设官管理生物资源,如“川衡”掌管川泽禁令,“林衡”掌管林麓禁令,“迹人”管苑圃,“囿人”管野生百兽等。历代王朝的皇家苑、囿和民间的“风水林”、“神林”、“龙山”等对自然景观和自然资源也起着保护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工作逐步发展。195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由秉志、钱崇澍等科学家提出关于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以保存自然植被供科学研究的提案获得通过。自1962年起国务院先后颁发了《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森林保护条例》等文件,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规定“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由林业部制定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85年7月6日公布施行。截至1988年底,全国共建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464个,面积达2200多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2.3%,其中林业部管理的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308个,约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92.5%(见表)。这些自然保护区分别分布在各气候带和不同海拔的地区。台湾的阳明山、阿里山等地区也建有自然保护区。新疆的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最大,达322.5万公顷,新疆伊犁小叶白蜡自然保护区和福建南靖县的乐土自然保护区最小,均为20公顷。1979~1980年,吉林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和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以及1986年以来贵州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和内蒙古锡林格勒草原自然保护区均加入了世界“生物圈自然保护区协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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