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条主要是关于对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作了两种不同的处罚规定:
第一,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猥亵他人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追逐、堵截他人,或者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用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等,则不属于猥亵他人。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其动机通常表现在为了刺激、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必须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特征,如果对方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则不是猥亵他人的行为。二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这种流氓下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根据本条规定,该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这里的“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第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针对特殊的群体所作的特别规定,主要考虑到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社会各方面的认知能力较弱,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更加有利地打击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法律作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智力残疾人”,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规定,智力残疾分为四级:智商小于20者为一级智力残疾(重度残疾);智商在20至34者为二级智力残疾(重度残疾);智商在35至49者为三级智力残疾(中度残疾);智商在50至69者为四级智力残疾(轻度残疾)。“精神病人”,是指神经活动失调,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包括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的病因复杂,如先天遗传、精神受刺激、中毒、脑外伤等,病状表现为言语、动作、情绪的明显失常。“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猥亵孕妇,或者在众人面前猥亵他人,或者猥亵行为给他人精神上造成伤害,或者猥亵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方面的界限:一是要区分猥亵他人与侮辱他人的界限。猥亵具有更为明显的性内容,是一种非自然的行为,只能通过身体动作实施;而侮辱一般不直接表现为性行为,且既可以是身体动作实施,也可以用语言进行。二是要区分猥亵他人与一般的对他人表示“亲呢”行为的界限。猥亵他人是出于行为人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他人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其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而对他人表示“亲昵”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出于喜爱或爱护对方而作出的亲昵动作,如亲吻或拥抱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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