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isilanjiaofa
[外文]:al-sharī‘ah al-Isl╣mīyah
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亦称穆斯林法或回教法。它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于7~9世纪。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以后,随着各伊斯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中有关社会问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有的已逐渐为现代法律所代替。
来源《古兰经》除制定宗教礼仪,规定穆斯林的义务外,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
类比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学者和司法者)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经、训中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便把所遇到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律,称为“类比”。
公议又译“佥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早期的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也称为公议。各教派对公议的含义和参与公议人的资格虽有各种不同见解,但多数派别认为公议也是制订法律的一项依据。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等认为先知之后,伊玛目的裁决高于一切,不承认其他人的公议。认为在最后一位伊玛目隐遁后,教法学家则可依据经、训和伊玛目的言论解释和创制新的律例。
主要内容宗教义务对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净仪、礼拜、斋戒、天课、朝觐和圣战等宗教义务的具体规定(见《古兰经》和五功)。
民法对穆斯林在社会和个人生活方面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
(1)土地占有。伊斯兰教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及哈里发才有权支配。中世纪哈里发国家曾根据教法原则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全税地,基本上归国家所有,出租给耕种者,课以相应的税收,国家可以随时收回;二为私人所有的土地,可自由买卖、转让,但须向国家纳税;三为义地,即清真寺所有的土地,收入归寺院,不纳税,但不得转让,抵押或变卖。
(2)财产继承。规定死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长辈、同辈和晚辈直系亲属以及盟友均可继承,每个继承人可依法得到一定的份额,其份额因继承人的多寡和关系的亲疏远近按比例分配,但女子应得的份额为男子的一半。死者还可以立遗嘱将其财产自由分配或捐赠给清真寺或其他公益事业。但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只可处理其财产的三分之一。遗产的分配,须在交付死者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他的债务之后执行。此外,还规定非穆斯林不得继承穆斯林的财产。
(3)商事交往。鼓励商业贸易,并制定商事交往和缔结契约的原则。买卖契约是标准的契约形式。教法十分强调履行诺言,把守约看成重要的道德行为。提倡经商应守信遵约,不得欺骗和掺假。禁止商业上的冒险行为和赌博等。在债法方面严禁放债取利和变相的放债取利,如某种物类的物物交换,以数量不等或一方延期交付从中取得利息等。
(4)债务。规定债务人必须还债,穆斯林在借债时必须立据或有抵押。债务人如遇意外不能还清债务时,应嘱托别人代还。在强调债务人必须还债的前提下,教法还提倡债权人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可酌情减免。教法严禁高利贷。
(5)婚姻。规定处女不得自订婚姻,必须由监护人代订,但须本人同意,并规定男方必须送交聘仪。鼓励实行一夫一妻,但在中世纪允许多妻而不得超过四人,并要求对其公平对待;禁止与血亲、乳亲和异教徒通婚。教法认为离婚是调节婚姻关系和阻止夫妻间经常发生冲突的一种手段,但配偶双方并非享有平等的离婚权,离婚权操在丈夫手中。休妻只限于三次,第三次即为最后休弃,不得复婚;妻子只能在丈夫不予赡养的情况下才可提出离婚要求。
(6)释放奴隶。鼓励释放奴隶,提倡改善奴隶的待遇,禁止将穆斯林当奴隶出卖。教法据此规定了对待和释放奴隶的具体办法,但未主张取缔蓄奴制。
此外,对发誓、作证、禁食、丧葬甚至探访礼节、闺中礼仪等日常生活中的有关问题,均有详细规定。
刑法惩罚穆斯林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
(1)杀人罪。规定杀人者抵命,同时保留传统的血金制,允许向被害者家属偿付血金,以免死罪。
(2)伤害罪。无故伤害他人应作相应抵偿,以目抵目、以鼻抵鼻、以耳抵耳、以齿抵齿,或者偿付受害者一定数量的血金。
(3)偷盗、抢劫罪。在非饥荒年景,偷盗达到一定数额时,断右手,再犯断左足;抢劫犯应同时断其右手和左足;抢劫杀人者处以极刑。
(4)奸淫罪及诬告奸淫罪。对未婚而犯奸淫罪者,双方各罚当众责打100鞭,奴隶减半。对已婚通奸者处以乱石击死。确定奸淫罪必须有四人以上作证。对诬告妇女不贞者,责打80鞭。
(5)背教、叛乱、渎神罪。处以死刑。
(6)饮酒、吸毒罪。责打80鞭。
由于教法没有完整的诉讼程序和统一的量刑标准,在断案时,各地执法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对伊斯兰国家的影响近代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使各伊斯兰国家沦为殖民地或附属国,而这些国家的传统文化,包括实行了千余年的伊斯兰教法也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因而,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教法和西方法律并存的状况。有的改革者搬、套西方法律条文改革传统的教法,但这些改革仅仅限于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而穆斯林在宗教、家庭、婚姻等方面仍沿用伊斯兰教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伊斯兰国家相继独立,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人民有的要求恢复、起用伊斯兰教法,建立伊斯兰国家;有的全面推行伊斯兰化,加强教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影响,甚至把教法奉为国法。
当前,教法对各伊斯兰国家的影响出现三种情况:
(1)少数国家基本沿用伊斯兰教法,使教法成为国家法律;
(2)摆脱了殖民统治和封建君主制的国家,全面恢复伊斯兰教法,教法原理已成为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它们设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在国家上层建筑领域中重新颁布和执行伊斯兰教法,以抵制西方国家的影响;
(3)多数国家在政治、经济领域限制实行伊斯兰教法,教法仅在穆斯林宗教生活方面发生作用。他们在理论上承认伊斯兰教法的重要意义,而在执行过程中又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另外,在各国少数民族穆斯林社会中,穆斯林个人在宗教生活上实行伊斯兰教法,而在社会生活中则遵守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