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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

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自然血亲与法律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等。同胞的兄弟姊妹,称为全血缘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称为半血缘兄弟姊妹,都包括在血亲之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也是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与养子女(见收养)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第20、21条规定,承认其为血亲关系。

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血亲又可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不论父系、母系、都是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姊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都是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都有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尊亲属指从己身上溯的亲属,即父母及其同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舅、姑、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卑亲属指己身下衍的亲属,即子女及其同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尊亲属与卑亲属的分类,为现今各国立法的通例,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1)直系血亲和一定范围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196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第8条第2款规定,双方为直系血亲、兄弟姊妹或异父母兄弟姊妹者,禁止结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间和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收养尊亲属为养子女。1947年《日本民法典》第793条规定,不许把尊亲属或年长的人收为养子女。

(3)把尊亲属、卑亲属作为确定承担扶养义务先后顺序的一项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第84条第 1款规定,被赡养人的子女和孙子女先于被赡养人的父母和祖父母承担提供赡养费的义务。《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89条第 2款也有类似规定。

(4)把尊亲属与卑亲属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一项根据。《日本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直系卑亲属在法定继承顺序中列在直系尊亲属之前,只在没有直系卑亲属的场合,尊亲属才能成为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