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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公法人是相对于私法人而言的,因此,公法人的特点与身份识别建立于公私法人之分,而澄清公私法人之分在一定程度上是明确公法人存在意义的基础,抑或正是意义本身。作为一种行政组织,公法人的任务限定于公共职能,这是公法人同其他团体质的区别,也决定了公法人应当接受公法的特别调整,其规范基础应为公法,而私法人的规范基础则为私法。这种法律规制的特殊之处,以及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决定了公法人身份的赋予来自法律的规定,通过国家公权力行为设立,而私法人乃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其产生出于自发性,主要是依照民法等相关规定,经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同为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无疑具有同一性,因而在理论渊源上保持一定的通联与一致。但基于公私法使命的不同,法人概念在公法领域的确立具有独特的意义,其内涵远非一个财产责任可以涵盖。作为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法人人格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一个得以永续存在的、区别于其成员的、能以其自身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而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则主要表现在鼓励投资、实现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衡、减少投资风险、促使资本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分立、实现管理现代化。这一区别体现出两种功能不同的存在主旨,即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的活动领域,而法人人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则不限于此。对于公私法人而言,法人的内涵固有相通之处,但法人制度的侧重点不同,私法人更加侧重于财产责任的独立承担,公法人则强调以人格独立、行为自主作为去政治化与行政分权的手段。对于法人概念在公私法意义上的差异而言,相通是一种共性与衍生,差异则是一种个性与发展。

公法人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是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整合的法技术手段,同时也是一种体系化、系统化的组织体制设计。无论是基于自治抑或出于绩效的考虑,公务组织法人化作为一种手段,其核心在于以相称的行政组织形态回应民主化、经贸自由化、现代专业分殊化等时代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