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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

正式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简称《帝国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国家根本大法。它确立了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近代天皇制。明治维新后,日本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与经济基础的变化相适应,政治体制亦逐步变化,遂产生立宪要求。明治政府迫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于1881年10月发布天皇诏书,宣布1890年召开国会并制定宪法。1882年3月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欧洲考察西方各国宪政。伊藤等人学习德国在立宪政治下保持君主统治大权的经验,回国后着手参照德国宪法制宪。1884年政府颁布《华族令》,建立贵族制度;1885年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由伊藤博文担任首届内阁总理大臣,完成了实施宪政的准备工作。宪法草案几经修改,又经1888年4月设立的天皇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审定,于1889年2月11日由明治天皇作为钦定宪法正式颁布(见彩图)。从1890年11月29日第1届帝国议会开幕日起正式实施。

《明治宪法》颁布仪式(1889年2月11日)

《明治宪法》由7章76条构成:第1章天皇,是整部宪法的中心,肯定日本“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规定天皇可用敕令形式随意立法,“天皇统率陆海军”。第 2章臣民之权利与义务,不称国民、公民,而称为臣民,在形式上规定了一些民主权利、自由和义务。第3章帝国议会,对贵族院、众议院的权限作了规定。第 4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规定了国务大臣辅弼天皇之责,枢密院作为“应天皇咨询审议重要国务”的机关独立于内阁之外。第 5章司法,规定依天皇之名施行法律。第 6章会计,规定国家预算需经议会承认。第 7章补则,规定修改宪法的办法。

《明治宪法》的最大特点是明确规定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和集政治、军事、法律、外交大权于一身的无限权力,并使之带有神权色彩。由于天皇对军队的统率权由军部辅佐行使,不受内阁干涉,遂成为军人擅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宪法还表现出行政权较大,众议院权限极小的特点。至于臣民权利,均规定由法律加以限制,实际上只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该宪法条文简明,但因未建立检查违宪制度,内容空泛而有灵活解释的余地。实施半个多世纪,内容和基本结构未变。宪法将维新后各项改革成果从法律上肯定下来,标志着君主立宪形式的近代天皇制最后确立。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宪法中部分内容失效。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实施,《明治宪法》被废除。

明治宪法(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