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onghuiyi
[外文]:Oecumenical Councils
基督教世界性主教会议。词源自希腊文 oikoume-nikos,意为“普世性的”。前期公会议始于 4世纪20年代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之后,由罗马帝国皇帝召开。参加者包括当时罗马帝国所承认的希腊—罗马世界的欧洲以及西亚和北非大部分地区教会的主教和一些神学家。此后,由于各派间的分化日益加剧,自9世纪中叶起的后期公会议,成为由教皇召开的天主教主教会议。
自2世纪起,基督教会已形成由地区或教区的教会负责人(主要是主教)召开教会会议,解决教义、教规和仪式、典制等问题的传统。但当时基督教尚处于不合法地位,缺乏形成统一体制的条件;教会会议的影响局限于一定的地区,对其他地区无普遍性的权威。313年君士坦丁一世颁布《米兰敕令》后,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境内得以合法化。随着帝国日趋统一,各地教会的体制统一已成为可能。 325年君士坦丁以皇帝名义召集帝国境内约300名主教于尼西亚举行第一次公会议,即尼西亚公会议,使用政治压力解决教义争端。会议所作规定,对帝国全境基督教教会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由罗马帝国皇帝召开的公会议共七次。当时基督教东西两派尚未正式分裂,故至今天主教和东正教均承认这七次公会议的合法性。第八次公会议,即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东西教会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后来成为东西方教会正式分裂的导因之一。自第九次至二十一次公会议,则由教皇召开,实际仅为天主教一派的公会议。新教各主要宗派仅承认前四次公会议为合法。
后世天主教会宣称公会议应由教皇召开,其决议须经教皇批准才正式生效。但前七次公会议事实上都是罗马帝国皇帝召开,其决议也由皇帝批准,其中只有五次会议的决议由教皇或其代表签署表示同意。前七次公会议都在帝国东部召开,与会主教绝大多数来自东部地区;其中 381年君士坦丁堡公会议根本没有西部地区主教参加。第九次公会议后的历次会议,则只有天主教的主教参加。各次公会议的权威性,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如前四次会议规定的关于三一论和基督论的教义,被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主要宗派所接受,认为是正统信仰的规范;而以后各次会议的规定,则只是对愿意承认其合法性的教派有效。
基督教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分歧和争议,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民族、社会和政治集团间的矛盾。前七次会议的主要课题便是解决这类纷争,建立定于一尊的正统教义,以适应国教化的需要。会议结果将阿里乌派、聂斯托利派、一性论派等的主张斥为异端,并将其驱逐(见基督教异端派别)。11~16世纪初,天主教教皇制由盛而衰。在这期间,由教皇召开的十次公会议,主要是解决教权与皇权之争、天主教内部权限之争、镇压异端和使教义教规进一步规范化等问题。1545年召开的特兰托公会议是为应付宗教改革而召开的,会议决定采取一系列反宗教改革措施。1870年第一次梵蒂冈公会议主要是解决天主教内关于教皇权威的争论和在18~19世纪的泛神论、自然神论、唯理论、无神论等思潮冲击下,如何维系天主教的思想控制等问题。1962年召开的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则是为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形势,而确定天主教会一些重大方针和策略的转换。
14世纪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教会统治集团内部的腐化,使教皇权威明显下降,天主教会内部曾出现“公会议高于教皇”的主张(见天主教会大分裂),企图对教皇的专横独断有所限制,提高地区主教的权力。但这一主张终未能为教廷所接受,而第一次梵蒂冈公会议则通过“教皇无讹”信条。即公会议只能在确认教皇至上的原则下,起协调和咨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