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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

简称人民公社。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1958年8 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成为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同年底,全国已有74万多个高级社改组成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的农民达1.2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

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自留地转归集体经营。这些措施都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思想觉悟水平,1959年后虽作了某些调整(如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恢复按劳动工分计酬等),仍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挫伤。1961年后,中共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到1982年,全国共有公社5.4万多个,平均每个公社约有3 500户、1.5万人,5 800个劳动力和2.74万亩耕地。 全国公社所属生产大队共约71.9万个,生产队597.7万个,平均一个公社10~15个大队,一个大队 8~10个生产队;一个生产队约有社员30户、140多人、50多个劳动力和240多亩耕地。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人民公社进行了经营体制的改革(见农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人民公社原来政社合一的体制逐步改为政社分设的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