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ngchan ziliao suoyouzhi
[外文]:ownership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指通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显示出来的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形成或存在的经济关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关系。
内容生产资料是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生产资料总是归一定的阶级、集团或个人所有、占有、支配的。人们在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可能是属于自己所有,也可能是属于别人所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自己支配、使用属他所有的生产资料,也可以在取得一定利益的条件下,让生产者占有、支配或使用它们。这样,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便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上,彼此发生一定的关系。即使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自己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也存在这种关系。这是因为:
(1)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时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集体,联合起来的共同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所有制关系。
(2)个体的所有者也不是孤独的、与社会不相往来的人,他要同社会发生一定的关系,譬如,排斥别人的侵占,才能自己占有、支配和使用自有的生产资料。总之,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不仅同生产资料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还通过各自的对生产资料的职能,在生产资料方面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内涵和外延不完全相同的经济范畴,在严格意义上不能当作同义词使用。
含义一切的物质资料都存在所有制关系。K.马克思、F.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都曾按照所有制客体,即人们依以结成所有制关系的客观对象的差别,使用过生产资料所有制、流通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所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等不同概念。有时,他们还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区分为自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的所有制和靠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的所有制。这些不同的所有制客体,不仅存在于不同的再生产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而且其运动发展的规律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根据客体区分不同的所有制,对理论分析和实际工作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例如,E.K.杜林(1833~1921)曾经污蔑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混混沌沌的杂种”和“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恩格斯在驳斥这种无耻中伤时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正是通过揭露杜林在所有制客体上的恶意混淆,恩格斯维护并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归企业的利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划分为不同的基金。它们将转化为生产资料和不同用途的消费资料,成为不同的所有制客体,并形成不同的所有、支配和使用关系,因而是不允许随便混淆的。可见,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不能当成同义语的。前者是各种所有制的总和,其客体包括一切可能成为所有物的对象。后者只以生产资料作为客体,是所有制的一部分。
有时为了行文简便而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为所有制。如果是由于考虑到直接生产过程是在社会再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环节,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各种所有制中是最重要的,使用也比较经常,那么,这种用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毕竟是一种简称,不是严格的科学用语和定义。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它的整体。不能简单地在所有制与生产关系总和之间划等号。因为,客体不同的所有制虽然分别存在于再生产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只是各个领域中人们进行活动的社会条件和前提,而生产关系除了所有制之外,还包括以它们作为条件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例如,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之外,还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如何具体结合,人们在生产中各处于什么地位,彼此结成什么关系,生产者如何分工、协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如何按比例分配在各个部门,等等。可见,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全部经济关系的总和在内容上是比所有制更为丰富和复杂得多的。要深入分析社会生产关系,就不应把它们混同起来,而要按照恩格斯的启迪,把所有制和人们在各个再生产领域的相互关系,分别作为生产、交换、分配的“条件”和“形式”去研究。例如,在研究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时,不能只停留在劳动产品归劳动人民所有这一点上,还要研究这些产品根据什么原则,以什么方式、形式,经过什么途径、层次,按什么比例分配等等复杂的问题。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曾经把私有制说成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并不是指所有制可以包括全部的生产关系,而是由于各种所有制分别存在于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并且是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有决定意义的部分,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是所有制的体现,所有制关系明确了,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也就确定了。
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
(1)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定生产关系产生和形成的社会前提和条件,它决定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决定了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的不同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而也决定了人们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的关系。
(2)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决定了社会各个阶级的划分和它们的不同物质利益。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
(3)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一系列变革。
当然,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基础也有反作用,表现在:
(1)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劳动产品──生产资料的分配的结果。
(2)交换的方式及其发展也影响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如商品交换的发展就瓦解了原始社会的和封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3)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实现的状况也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形式人类历史上相继出现过五种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原始公社的、奴隶主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几个社会里,还伴存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更替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的。马克思说:“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362~363页)。生产资料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要求建立与它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使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代替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过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每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从它产生直到被发展程度更高的所有制代替为止,也都存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它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保持所有制根本性质的限度内,在不同阶段里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例如,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就采取过个人资本、股份资本、国家资本、跨国资本等具体形式。
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由所有制主体决定。所有制主体是指所有制关系的担当者以及相应的经济权利、责任、利益的承受者或领属者。它包括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并存在着不同的组合状况。从主体的阶级属性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奴隶主、封建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所有制。在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按主体组合的情况看,又可区分为属于劳动者个人的个体所有制,属于全社会劳动者共有的全民所有制和属于部分劳动者共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则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但由于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主体本身就参加劳动,不产生剥削他人的关系。
职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的主体或主体的不同部分,在所有制关系中的职能和作用并不都是一样的。有时,某一个主体只发挥一种职能和作用,有时则集几种职能于一身。所有制主体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不同,他们在所有制中相互结成的关系就不一样。这些职能、作用和关系有许多复杂的具体表现。它们长期以来被归纳为四个方面,即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所有,指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把生产资料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任何别人不顾他的经济利益或意志加以侵夺的职能和作用,表示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占有,就是所有制主体掌握、管理生产资料并对它施加实际影响的职能和作用。马克思说:“实际的占有……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3页)。支配,有时又称处置、处分,指所有制主体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决定怎样安排、处理和使用生产资料的职能。使用,就是根据已经确定的方向,消费、改变生产资料,具体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的职能。由于“使用”是所有制主体的一种职能,所以,凡是决定生产资料的具体使用方法和要求的主体就能成为使用者。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是资本家,而不是在物质上直接使用生产资料的工人。
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的几种职能有时互不分离,统一归一个主体发挥作用。这样,所有就包括了占有、支配和使用,也就没有必要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在这种意义下,可以把所有和占有两个概念互替使用。在另一种情况下,几种职能相互分离,分别归不同主体或主体的不同部分,并且取得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这时,必须把它们严格区别开来,不能随便替代和混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但在一定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已有的物质利益,用一定的法律形式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固定下来。这就出现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而且,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这几方面的权利又经常相互分离,采取了独立的形态。许多资产阶级学者不懂得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只看到法律上规定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关系,错误地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法制范畴。实质上,关于生产资料的各种法律权利,不过是所有制经济关系在法权和意志关系上的反映。如果没有客观上存在的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方面的经济关系,作为法制范畴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决不会凭空出现。
- 参考书目
-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5、6、7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4。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3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