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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平准论

中国古代思想家为解决贡物运输和物价管理而提出的思想和政策措施。

均输

原意为“齐劳逸而便贡输”(《盐铁论·本议》)。西汉元鼎二年(公元前115),桑弘羊任大农丞时创行试办。到元封元年(前110),他升任治粟都尉兼领大农令后,大力推行。当时,各郡国诸侯都必须把本地的土特产品作为贡物输送封建中央,这不仅要征用大量农民从事劳役,妨碍农业生产,而且贡物运到京师后按市价售卖,还不足以偿付车船的运费。其原因:

(1)稍远郡国交通不便,转运困难,贡品在长途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2)有些贡品在当地为优品,运到京师后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比较,则属于劣品,其市场价格更不能抵偿运费。桑弘羊创行均输,主要就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均输的具体内容是:首先,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吏,令工官造车辆,加强运输力量,各郡国应交的贡品,除特优者仍应直接运送京师外,一般贡品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折合成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由他负责运到其他价高地区销售。这样,既可免除各郡国输送贡物入京的烦难,减轻农民的劳役负担,又可避免贡物在运输中损坏和变质,使国家财政也能增加收入。

但是,均输行之既久,必然会产生一些弊病。譬如,均输官吏所勒买的物品,并非农民自己生产的土特产品,这就迫使农民要贱卖自己的产品而另购其他物品,以满足均输官吏的要求;均输官吏在验收土特产品时,又往往恣意刁难,在出售货物时则进行欺诈,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痛苦。

桑弘羊的均输思想长期为后世封建理财家所推崇,唐代刘晏就曾把其基本原理运用于粮食转运和常平制度中,在财政上也取得了“敛不及民而用度足”(《新唐书·刘晏列传赞》)的效果。但桑弘羊的均输主要是为免除各郡国实物贡输的烦难,而刘晏的常平则主要是为稳定物价,特别是粮价。北宋时王安石行均输法,更是直接吸取了桑弘羊的均输思想,只是王安石的均输法并未推行于全国,而只限于在东南富庶省份实行。自南宋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封建自然经济加速解体,封建劳役已不占居主要地位,实物贡赋主要表现于漕运方面,因此,均输思想也就日趋泯灭。

平准

是封建国家运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资和经济力量,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稳定市场物价的一种经济活动。是桑弘羊于西汉元封元年,即大力推行均输的同一年所创办。为了执行这一业务,他在京师长安设置了平准机构。太初元年(前104),大农令充实调整为大司农,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门管理此事。

桑弘羊创设平准制度的经济原因:

(1)在朝廷实行告缗令和上林三官(皇室的财务机构)统一铸钱以后,国库充盈,曾一度发给封建中央各部门一定数量的现金让其自由支配,这些官僚机构就利用手中现金在市场上竞相争购,致使曾经下跌的物价重又上涨。为了平抑物价,故设置平准机构。

(2)大力推行均输法后,在各郡国收购的物资,仍有大量要运京师出售。为了防止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矣取暴利,也有必要设立平准机构。

桑弘羊创行平准,旨在平抑物价,这在当时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国家通过各郡国贡输掌握了大量物资,平准机构还利用某些物品大跌的时机收购了大批物资,这就有足够条件在市场价格大涨或大落时,进行卖出或买进,使市场价格稳定于一定水平上,以保证物资供应,防止私商从中渔利,还可使国家财政获得一定收入。桑弘羊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封建制度下,就能自觉地运用市场规律以求稳定物价,这是十分可贵的。平准制度久行之后,也同样产生了一些弊端,因而在始元六年(前81)西汉王朝召开的盐铁会议上,遭到了反对派贤良文学们的攻击。

桑弘羊的平准思想,源于范蠡自然的价格观和《管子》的轻重理论,李悝的“平籴”之法对他也有一定影响。他的这一思想,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王莽的“市平”法就是吸取这一思想的基本精神而形成的。不过,王莽所要解决的是在于抑制价格的上涨,而不是惧怕价格下跌的问题。唐代刘晏也曾运用平准思想以控制物价的低昂,使封建政权不靠增征租税,便解决了当时军事财政需求的困难。北宋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更是循此思想发展而来的。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桑弘羊的平准是由官府直接主持;而王安石的市易法,则是由向官府登记的“行人”或“牙人”来经办,这是因为宋代的商品货币关系已有更大的发展,各行业均有较完备的行会组织可资利用的缘故。自元、明以来,大规模的官营平准机构已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