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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

中国封建政府通过贱买贵卖以求物价稳定的官营经济措施。

西汉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大农令,在推行均输法的同时制定施行该项措施。具体做法是:集中均输官从各地运来的物资,通过政府所掌握的物资库存,在京师物价波动时,“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史记·平准》),以求物价的稳定和免受商人操纵。平准与均输相互配合,均输侧重于物资的收购、转运和销售,平准则以平抑物价为主。均输官分设于各郡,平准官只设于京师。两者协调各司其职,既有利于商品流通、调节物价和限制私商的非法活动,又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此举曾多为后世所效法。如西汉末年王莽改制时,曾采取过类似办法,不同的是只平高不平低,凡低于市价的任其自由交易,对于民用而又滞销的物品则平价购进。唐代刘晏也继承桑弘羊的平准措施,“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赀”(《新唐书·刘晏列传》)。又另设常平盐,以求“天下无甚贵贱而物常平”。北宋王安石的市易法,实为平准法的变形,而且其中又增加了一个分期缴款的赊买方式,并多通过商行来进行交易,这与汉代由官府直接经营不同。由于宋代以后商品经济有较大发展,各行业均已建立较完备的行会组织,所以元、明以后封建政府不再设置平准机构,平准措施亦随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