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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

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根据各国立法的通例,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与配偶的血亲两种:

(1)血亲的配偶,包括所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包括所有与自己配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配偶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也是配偶的血亲。此外,姻亲还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妻兄弟的妻、夫姨母的夫等。现今世界许多国家不承认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关系,中国历代礼制及法律都承认这种姻亲关系。

姻亲同血亲一样,也有直系与旁系、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姻亲如为血亲的配偶,则以血亲为标准。例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就是直系姻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就是旁系姻亲。姻亲如为配偶的血亲则以配偶为标准。例如配偶的直系血亲是自己的直系姻亲,如公、婆、岳父、岳母都是自己的直系姻亲尊亲属。配偶的旁系血亲是自己的旁系姻亲,如夫或妻的兄弟的子女,都是自己的旁系姻亲卑亲属。有的国家对姻亲在法律上的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亲属篇规定,直系姻亲间不许结婚(第7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