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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

调整能源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能源立法旨在保护能源资源,并在能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中,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合理开发,有效地和节约地利用能源,以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能源法的产生

能源是自然界中能以直接利用或加工转换的方式,获得光、热、电、机械能等能量的一种资源,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同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从原始人钻木取火到现代太阳能、核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和氢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大约经历了50多万年的历史。中国古代,人们通过烧制陶器、炼铁、炼钢、水力舂米、水车、风帆,以及取暖和照明,已经大量使用薪木柴草、水能和风能,也开始燃用煤炭和石油。四大发明中的火药、指南针,是中国古代人民能源利用技术的优秀成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高热值、高效率和可以提供多种用途的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当代使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的常规能源。标志着现代生产力水平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电气化,又对能源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能源科学的发展。能源学已形成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内容的多学科的综合性学科。人类开发利用能源的实践,使能源与法的联系日益密切,并使能源法从人类出于对生存环境的保持来维护自然能源,发展为包括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转换、储存、分配、使用和节约等各个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能源法的调整对象

包括能源的开发生产及消费诸环节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既有能源工业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同基层企、事业单位之间纵的关系;又有能源工业部门同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或相关的经济部门之间横的关系;还有国内与国外的经济关系。国家通过能源立法,强制实施能源政策、能源规划,加强能源管理,为发展能源技术和能源经济制定各种具体措施,明确各个单位在能源领域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

能源法的调整原则

一般有8个方面:

(1)国家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的指导原则;

(2)保护能源资源和确保合理开发;

(3)保证能源供给和合理有效的利用,使之发挥更高的经济效益;

(4)节约能源和促进替代能源的开发;

(5)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

(6)实施合理的能源价格和能源税;

(7)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制订能源消耗标准;

(8)对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的奖惩。

国外的能源立法

1973年发生了西方石油危机,世界能源供应形势紧张。有效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常规能源,压缩石油消费,成为各国最紧迫的问题。不少国家立足于本国实际,加快了能源立法的进程。有些国家在制订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到一定时期编纂能源法规汇编。如日本,通商产业省资源能源厅汇集出版了《能源六法》;有些国家采用普通法形式,制定国家能源法。当代各国的能源法规,主要是节能方面的法规和条例。日本于1979年颁布《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罗马尼亚发布了《关于正确管理和降低电能、热能和天然气消耗的法令》和《关于合理消费燃料和经济管理车辆的法令》。1979年12月,苏联国家计委颁布了《国民经济中燃料热力、电力消耗定额的基本条例》。1974年10月法国制订了《省能法》。1976年英国颁发了《能源法》。1978年美国发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以保护能源,并加速转向煤炭的过渡及压缩石油进口。这些法规的制定颁发,对各国开展节能工作,大力压缩石油消费,缓解石油危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的能源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十分重视能源管理工作,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能源方面的单行法规。1950年,燃料工业部发布了《公私合营煤矿暂行管理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订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并且发出了《关于节约汽油的指示》,规定了各类耗油车辆的定额和年度节约指标。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小煤窑的指示》。1959年,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制定《煤炭合理运输办法》。1963年,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用电监察条例(草案)》和《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导则(修订)》。上述法规的实施,对能源资源的保护,加快能源的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1978年以来,中国的能源管理工作及能源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管理机构方面,1980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撤销后,于1982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组织建立了能源专业局,各省、市、自治区也自上而下地建立起能源管理机构。在立法方面,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草案)》。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国家确定了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工作放在优先地位,对国民经济实行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结构改革的能源工作方针。从中国能源资源的特点出发,优先开发煤炭和水电,积极勘探和开发石油,在缺能地区筹建核电站,并积极研究开发其他新能源,大力发展沼气和薪炭林。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颁发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上海市和浙江、辽宁等省,也制订了相应的能源管理办法。1980~1982年,国务院陆续颁发了第1号到第 5号节能指令:“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节约用电” 、“节约成品油” 、“节约工业锅炉用煤”和“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1982年,为了保证电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电能利用的经济效益,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同年,为加快海上油田的开发,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由于国家一贯重视节能,颁发了一系列能源单行法规,为制定国家能源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