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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庄

苏联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劳动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在苏维埃政权初期,苏联农村曾经出现过农业公社、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等多种形式的集体农业(见苏联农业集体化)。30年代初苏联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时,确定农业劳动组合为集体化的基本形式。此后,通常就把农业劳动组合称为集体农庄。在集体农庄中,基本生产资料如大型农具、役畜、畜群、经营用建筑物等等,属于集体所有;庄员进行集体劳动;农庄的收入在扣除补偿生产资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后,按庄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个人消费。同时允许庄员保留一定数量的宅旁园地和小农具,自养一定数量的牲畜和家禽,经营家庭副业。

发展概况

在农业集体化初期,集体农庄规模不大。1928年平均每个集体农庄只有13户农户,100公顷农业用地;1940年为79户农户,1400公顷农业用地。50年代中期,苏联广泛合并集体农庄,集体农庄规模迅速扩大。1981年苏联共有集体农庄25900个,平均每个集体农庄有489户农户,6500公顷农业用地,1850头牛(其中奶牛623头),1067头猪,1730只羊,拥有41台拖拉机(自然台)。集体农庄已经初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1934年基本上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农庄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曾是苏联农业主要的经济成份。1940年集体农庄生产的谷物占谷物总产量的80%,原棉占94%,甜菜占43%,肉占19%,奶占17%,羊毛占49%。随着国营农场的发展以及50年代中期大批集体农庄改组为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在农业生产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到80年代初,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比重已大体相等。1980年,集体农庄生产的谷物占谷物总产量的50%,原棉占66%,甜菜占90%,向日葵占73%,肉占31%,奶占38%。

组织形式

集体农庄的最高权力属于集体农庄庄员大会(代表大会)。由庄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和集体农庄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员会主席)领导和管理集体农庄的日常活动,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集体农庄内部按生产原则或者地区原则设立其下属单位。大型集体农庄为三级组织结构,即集体农庄、分农庄、生产队(畜牧场),中小型集体农庄为两级组织结构,即集体农庄、生产队(畜牧场)。

管理制度的改革

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对集体农庄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计划工作中,实行以商品产量为出发点的新计划办法;在生产方面,国家只向集体农庄下达一项指标,即各种农产品采购量,其他指标如总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牲畜产品率、播种面积与结构等等,都由集体农庄自行决定;在采购制度上,取消义务交售制等多渠道采购办法,实行统一的国家收购制,并固定收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对于超计划(或超过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给予50%的加价奖励;在劳动报酬制度上,实行有保障的农业劳动报酬制,参照当地国营农场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在贷款制度上,实行银行直接贷款制;在农庄内部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形式上,大力推广生产队(小组)集体承包制。同时,发展农庄之间、集体农庄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单位协作,加强同与农业有关的部门的农工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