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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鉴定

中国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人应纳税事项所作出的书面鉴别和规定。是纳税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把税收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每个纳税人的具体形式,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5年开始进行纳税鉴定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广。鉴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便于征税人和纳税人掌握并正确运用税收法规,避免错征漏纳事项的发生。纳税鉴定的对象是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如实地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全面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的基础上,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对照纳税鉴定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继而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并发给纳税鉴定书。纳税鉴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和具体,便于执行。实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的,由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鉴定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依法发给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并明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缴纳期限,以及手续费标准等内容。

纳税人和代征人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代征项目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纳税鉴定项目变动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当国家新订、修订税收法规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