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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

调整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财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是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种有关财政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作为财政管理基本法的《财政法》。

性质和特点

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因此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决定了财政法有着不同的阶级本质。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财政法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工具,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起源和发展

财政分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最初表现为国家向居民征收捐税。国家对征收捐税的规定就是财政法的最初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日益扩大,财政收支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增多,财政对于经济的影响作用日益增强,财政管理活动日益趋向计划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从而使财政法规也日趋繁多、全面而完备。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形成了包括税收、预算和公债等法律制度的财政法体系,以维持其庞大的国家机器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中国的财政制度渊源甚早。《尚书·禹贡》所记各州的“贡赋”,说明中国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产生了财政制度。在中国古代财政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最有影响的是秦朝、唐朝和明朝。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在政府机构中设置治粟吏统管财政,统一财政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集权财政经济制度的开始。《史记》记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分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初唐和盛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强盛时期。据《旧唐书》记载,初唐的财政政策是“赏赐给用,皆有节制,征敛赋役,务在宽简”。唐代制定和颁布的财政法令有,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律令,确立“均田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租庸调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颁布的两税令,实行两税法。这种财政制度,一直为以后千余年封建统治者所沿用。明代是封建社会经济第三个昌盛时期。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新税制。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中国封建财政制度开始用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征收的形式。中华民国时期,从1931~1946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营业税法》、《预算法》、《决算法》、《公库法》、《所得税法》、《印花税法》、《货物税条例》、《房屋税条例》、《契税条例》等许多财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预算决算暂行条例》等财政法规,使财政工作从分散管理走上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的轨道,平衡了财政收支,稳定了物价,安定了人民生活,实现了全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1953~1965年,为第一、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国家在预算、税收和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颁布实施了许多单行法规,以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从70年代末开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财政法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不完全统计,1978~1989年底,国家颁布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共2000多个。这些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及时调整了各方面的财政分配关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安定团结,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调整对象及内容

财政法调整对象包括三个方面:

(1)因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而在国家与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由于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等财政行为的产生、变更和发展而构成的程序关系;

(3)财政活动各主体之间在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责关系。

根据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法主要规定如下内容:

(1)财政收入的来源、形式和内容;

(2)财政支出的目的、原则和用途;

(3)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

(4)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原则、方法及其程序;

(5)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与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在财政活动中的权限和责任的划分;

(6)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政法作为国家的一个部门法,其体系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构成:

(1)预算法,如《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1.7)、《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8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7)等。

(2)税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1984.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等。

(3)国债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1991.4)等。

(4)国有资产管理法,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2)等。

(5)企业财务管理法,如《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4.3)、《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1985.4)等。

(6)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如《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1)、《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88.10)等。

(7)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如《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1984.12)等。

(8)会计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1)、《总会计师条例》等。

(9)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如《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3.2)等。

(10)财政监督法,如《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