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anzhuang
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产。亦称皇庄。因属内务府会计司管理,又名内务府官庄。顺治元年(1644),清廷在畿辅圈占田地,设立官庄一百三十二所。此后,陆续增设粮庄、棉庄、盐庄、靛庄和瓜园、菜园、果园等。主要分布在直隶(今河北)和奉天(今辽宁)。官庄须交纳皇粮,并向皇室提供大量鸡、鸭、鹅、猪、蛋、草、油和秫稭,以及人夫、车辆和其他物品。官庄的壮丁世代充当“包衣”(奴仆),名载档册,定期编审,不许隐漏和冒入民籍,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违者严惩。皇帝还常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陪嫁公主,赏与宗室王公贵族。庄头也压迫壮丁,多征银谷,滥派差使。
顺治年间(1644~1661),壮丁不断逃亡。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壮丁拖欠皇粮、典卖庄地及抗租斗争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乾隆九年(1744),内务府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壮丁放出为民;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银米,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
光绪三十一年(1905),垦务大臣廷杰以庄头吞没租银,盗典庄地,奏准丈放了锦州内务府官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与清帝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例》规定,官庄仍属皇室所有并由中华民国特加保护。1915年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颁布《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规定,正额、浮多一并丈放,正额地价拨解皇室,浮多价款收归国有。1924年又将关内外尚未丈放或变卖的皇室庄园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