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
例如,甲借款给乙,且约定,还款期是6月1日,如果到期时乙生病的儿子动手术需要大量费用的话,可以暂时不还,但是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宽限期。在这里,甲、乙双方用约定的方式赋予乙一个附条件的暂时性抗辩权,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时,甲可以行使其还款请求权,而乙却可以依据抗辩权,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后的3个月内暂时拒绝给付。《德国民法典》第205条说的“给付延期履行,或者义务人由于其他原因有权暂时拒绝给付”就是指这种情形。“如果债权人在债权到期以后或者考虑到预定的到期日,允许债务人可以推迟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则这种‘延期给付’可以被看作是对一个延期抗辩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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