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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

由国家设立的对于外国船舶运载的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免予检验,并提供装卸、存储、加工和转口运输便利的贸易港口。自由港港区的地域范围,可以规定为整个港区,也可以只限于港区内的部分码头和地段。有些自由港的优惠规定适用于一切进出口货物,称为完全自由港,对一切进出口商品一律给予免税免检的规定,但目前世界各国的这类自由港,已不多见。另一些自由港只对一般商品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对某些种类的商品仍按规定征收关税或实施不同程度的贸易限制,称为有限自由港。设立自由港的目的,是要利用免征关税和省却繁琐的海关检验,使商船货物在装卸、存储、转运中节省费用和时间,从而吸引更多的远洋运输商船到港,繁荣港口的国际贸易,使该港口在同邻国港口的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自由港的制度兴起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的一些港口。如意大利半岛西岸的里窝那港1547年就被宣布为自由港。17~19世纪,荷兰、英国等国国际贸易发达,为了加强商业竞争,也先后设置自由港。目前,欧洲的丹麦的哥本哈根、波兰的格但斯克、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等,亚洲东南部的新加坡、香港,以及美国的纽约、新奥尔良、圣弗兰西斯科、西雅图等,都被宣布为自由港。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旅游、扩大过境贸易,取得加工和劳务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繁荣本国经济,也相继开辟一些自由港和带有自由港性质的自由区。如中国1979年起设立的一些经济特区,就带有自由港的性质。个别国家还在内地的国际机场实行类似自由港规定的对空运进出口商品的免税优惠办法,例如爱尔兰西南部的香农国际机场,可以说是自由港意义新的延伸。

此外,一些国家将自由港的定义和范围扩大,成立了成员国之间取消工业品贸易数额限制和关税,而对其他国家仍保持不同的关税率的自由贸易区,如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又称小自由贸易区)和1960年成立的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 (LAFTA)。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又称西欧共同市场或欧洲共同市场)则更进一步,除削减和取消工业品关税外,还在农业品方面实现关税同盟,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统一农产品价格,设立共同的农业基金,形成货物、劳动力和资金自由流通的经济共同体。1972年起成立的欧洲十六国自由贸易区(又称西欧十六国自由贸易区或大自由贸易区)范围更大,包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