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eihunsheng zinü
[外文]:illegitimate child
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中,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致;许多国家则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婚生子女低下。例如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为遗产继承人,或其应继份小于婚生子女。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中国清代《大清现行刑律》也曾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时其应继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准正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生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结婚而准正。生父于婚前未为认领者,非婚生子女并不因生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只有在生父认领后才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近年来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不得因认领和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后经修改,在法律上已承认强制认领制度;对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也允许作有条件的准正。
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1950、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1980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