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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

妻子与其前夫或丈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后,他方再婚,或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发生。过继是中国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群众对立嗣、收养关系的俗称,与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有严格区别。

按照亲属分类,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配偶的血亲,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双方间存在姻亲关系。中国古代礼制规定继父有“三父”(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先同居后异居继父)之分,继母在“八母”(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之列。当代多数国家的亲属法中关于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没有直接规定。许多法学家主张,继父母、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适用养父母、养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直接作了规定。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继子女的责任,继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双方间如有抚养和受抚养的事实存在,就产生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互间都有继承权。继子女并不因为母亲的再嫁或父亲的再娶而与生父或生母脱离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仍然保持亲子关系,仍然保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