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竞争理论的产生是以打破了把完全竞争作为现实和理想竞争状态的传统模式为主要标志的。现代竞争理论不再把竞争作为静止的最终状态,而是作为动态变化的过程。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提出了动态竞争的初步观点,对现代竞争理论即动态竞争理论的产生,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熊彼特对现代竞争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是对竞争过程采取了动态分析方法,认为竞争不仅从时序上看是一个动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从内部结构上看,是一个演进的动态过程,是一个创新与技术进步的动态过程。这种分析方法上的革新,得出了与传统竞争理论完全不同的结论:竞争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创新与技术进步。到了20世纪50年代,克拉克在创新与动态竞争观点的影响下,提出和形成的现代竞争理论的一个完整理论体系——有效竞争理论。
这就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即“突进行动”阶段是由领先的竞争主体进行创新,运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实行新的组织形式,从而获得“优先利润”,在竞争中占据市场优势地位。随后“追踪反应”阶段,其他竞争主体开始模仿追随领先主体的方式,以求分得一份优先利润,从而使利润平均化。然后再由领先的竞争主体进行创新……这种循环交替连续不断。
20世纪60年代以梅森、贝恩、谢勒为代表的哈佛学派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保证竞争过程达到有效的市场成果。过多的中小竞争主体、生产能力长期过剩、在原子式结构市场上的毁灭性竞争和长期资源配置低效、不合乎期望的外部效益等都是与期望的市场成果的偏离。所以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得令人满意的市场成果,必须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调节。具体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国家影响提高要素流动性、国家直接干预等。
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在“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
进人20世纪70年代以后,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遭到严厉的批判。以施蒂格勒、博克、德姆塞茨、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成为现实政策理论的主流。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
他们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应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竞争政策实现的,竞争的唯一目标是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竞争政策的具体依据,就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标准。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政策强调,反托拉斯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就应允许竞争者之间的兼并。在这个意义上,某行业中竞争主体数量减少,大的竞争主体占主导地位是件好事。另一方面,反对不问性质、简单地一概禁止兼并,而主张仅仅禁止以固定价格为最终目的的垄断性兼并。因为只有这种兼并限制市场竞争(哪怕是少数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长期生产中的经济效益下降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鲍莫尔等人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所谓“可竞争市场”是指一个具有进出绝对自由且进出成本绝对小的市场。即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须不存在严重的进入或退出障碍。由于市场进出完全自由,又不存在特别的进出成本,所以潜在的竞争者可以迅速及时挤入任何一个具有高额利润的部门,并可以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快速撤出。这种挤人式竞争使任何一个部门(即使是寡头市场或垄断市场)都不可能保持高额利润。所以从长期看,在一个“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超出正常标准的高额利润。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竞争政策强调,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最大可能地消除市场限制,设法降低“沉没成本”,扶植可竞争市场中的潜在竞争,采取便于资本流动和推进竞争主体垂直联合和改组的政策,以保证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多元产品竞争主体的收益稳定。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政策比通过行政手段或反托拉斯手段主动干预更能有效地保护一般公众利益。传统观点认为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的少数几个大竞争主体垂直兼并、横向兼并及其他组合,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他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总之,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竞争政策理论迅速发展,“人们更加注重效率分析,并充分运用局部均衡福利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奕论,深入研究组织行为的福利与效率后果,探究协约活动和交易技术的复杂情形,分析策略行为的种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