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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由来

2000多年前的夏朝税就已出现。《孟子·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是指夏代的租税制度。贡者,“下之所纳于上”也,就是地方官吏把从民间收交上来的生产物进献给天子。   到了春秋初期,出现了“征”和“敛”的收税方法。“征”是诸侯或大夫向自己控制的农民,根据其土地好坏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敛”是国家向农民随时任意征派杂税。统治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横征暴敛,而农民对所受的田地没有所有权,甚至连稳定的使用权也没有。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按土地亩数征税的“初税亩”。其后,各国陆续推广。后来,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捐税的种类日益增多,征税的方式也不断改变。以唐朝为例先后实行过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不管哪种方式,都是民众挣扎于苛征暴敛之中的新罗网。明代后期,实行了“一条鞭”的新税法。它是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杂捐,统统折合成银两,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清初,继续沿用“一条鞭法”。1713年,清政府下令,依照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化为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这种“地丁合一”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式。   “赋”是税收制度的另一种形式。最初,“赋”是国家在战争中时期征收的车马和军需,称作军赋。后来,赋与税逐渐混合在一起,赋也不再是原有的含义,范围扩大了。汉代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就分别称作“算赋”、“口赋”。明代中后期,赋税主要指田赋。除了赋税外,地方官吏还要把当地的土特产进献朝廷,俗称“进贡”。早在周朝就有“任士作贡”之说。贡品范围很广,价值大小不等,完全取决于帝王的需要和喜好。纳贡区域遍及全国内地、边疆、甚至被征服的外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