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每个公职人员,都可以按月领到本单位发放的现金工资,作为对公职人员一个月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报酬。这种按月发工资的办法,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不过那时所发的不是现金,而是实物,主要是粮食,称作“禄”。在这以前,夏商周时期的“禄”是按人口多少分配,相互之间差距不大。到了战国时期,“禄”的分配就有很大悬殊了。比如:齐国陈仲子的哥哥年终食禄万钟(钟合六斛四斗),这是厚禄;秦国的范睢曾提到的“斗食”之人,年禄不满一百斛,这是薄禄。到汉代,“禄”改称为“俸”,仍发粮食,以“石”或“斛”为计算单位。到东汉殇帝延平年间,才改为“半谷半钱”,月俸改为“月钱”,有详细严格的按品位发放月钱的规定。唐代以后,薪俸才逐渐改为全部发现金。明代中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官俸改为薪金,当时称“月费”,继而改为“柴薪银”,“薪水”即由此演变而来,现在一般称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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