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规定了中苏双方在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全面合作,确立了中苏之间的同盟关系。在当时美苏冷战愈演愈烈,美国对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外交孤立,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的历史条件下其缔结对保障双方安全,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加强中苏人民的友谊和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有重大意义。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苏日、中日关系发生变化,条约相关内容逐渐失去其存在意义。特别是从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条约于1980年4月11日期满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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