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例1: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元)
例2: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分析:在本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O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O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