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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

作为买卖对象的劳动力。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

特殊的商品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中,因此,它的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的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见劳动力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所以,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劳动力成为商品,作为买卖的对象出现在市场上,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劳动力所有者必须有人身自由,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人,可以“自由地”支配、处置自己的劳动力,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如果他像奴隶那样属于奴隶主所有,或者象农奴那样依附于封建主,没有人身自由,就不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同时,劳动力所有者还必须是以一定的时间,比如一月、一周、一日为单位,一次一次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来出卖,就必须只让买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而不放弃自己对劳动力的所有权。

(2)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既没有生产资料,又没有生活资料,不得不把存在于自己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除此以外,就无以为生。如果他占有生产资料,又有进行生产以前和生产期间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他就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出某种产品,就可以出卖这些劳动产品来维持生活,而不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了。可见,劳动力成为商品,要求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在双重意义上是“自由的”。“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2页)。

历史的范畴

劳动力之成为商品,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出现的。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和封建社会中的农奴,虽然都丧失了生产资料,但是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到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增长,以及城乡间分工的扩大,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逐渐破坏了封建的自然经济。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中,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商品生产者发生两极分化,少数小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发了财,成为资本家,而多数则陷于破产的境地,丧失了生产资料,变成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自由劳动者。但是,小商品生产者的分化过程是十分缓慢的。因此,新兴资产阶级和新的土地所有者借助于血腥的暴力手段,通过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迫使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使之成为一无所有的、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自由劳动者,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是:在流通中、在市场上找到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的自由的工人或卖者”(同前,第47卷,第36~37页)。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就转化为资本。从劳动力普遍地成为商品的时候,商品生产才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力的买卖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要素和前提,而且是它的经常结果。一方面,工人的产品不断地转化为商品,进而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工人不断地象进入生产过程时那样走出这个过程,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有他自己唯一的商品──劳动力。因此,劳动力商品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现象。

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论证了作为商品买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的发现,解决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所不能解决的剩余价值的存在和价值规律的矛盾,论证了剩余价值是怎样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从而深刻地揭露了资本的剥削本质,为剩余价值学说奠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