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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企业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能否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平销返利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