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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1)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

(2)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知识产权具有 3个特点:

(1)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加以变更。

(2)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这说明未参加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协定的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只能在本国内得到保护。按照1883年缔结、以后又经多次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3)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或者不完全相同。例如对版权保护的期限,许多国家规定为自作品完成时起至作者死后50年为止,但不是所有国家都是如此,而且对摄影、电影等作品版权多有例外规定。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例如参加1925年缔结、以后又经多次修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的国家的公民,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办理国际保护,可得到保护的全部年限是15年。再如依照1973年在维也纳签署的《商标注册条约》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可依所有人的意愿续展,每期10年。

根据上述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缔结、以后又经多次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成立的国际局或秘书处,在1893年合并在一起,用的最后名称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不是上述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但于1980年3月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