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根据奥托·迈耶在其《德国行政法》一书中的论述,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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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根据奥托·迈耶在其《德国行政法》一书中的论述,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