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ijie Renquan Xuanyan
[外文]: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ɡhts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 3届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保护的文献。1946年6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建立了人权委员会。1948年6月人权委员会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同年第3届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
宣言共30条,第1~2条表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有权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 3~21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于沦为奴隶和不受奴役;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在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关于家庭、私生活、婚姻、通信、住宅、迁移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意见和表达意见的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参与治理和平等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等。第22~27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和休息的权利;享受维持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第28~30条中承认:人人有权要求一种能使上述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并强调个人对社会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是政治性文献,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各国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宣言在人权观念上沿袭了西方的传统,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旨,对于《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未作任何规定。然而宣言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国际人权保护文献,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超出了原西方各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对于以后联合国和各地区的国际组织制定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以及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的国家制定宪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195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每年的12月10日作为世界人权纪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