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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

科学家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发现与发明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见发明权),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例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物理理论、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这些发现不一定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实践,但它们扩大了人类的知识领域,使人类能够进一步探索大自然以及人类自己(例如在生理学方面)的奥秘,有的还能进一步引进应用科学,为人类带来福利,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取得重大理论成就的发现人并能取得国际奖金和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对集体或个人的重大发现成果,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同一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的推荐,经批准后,给予人身奖励和财产奖励。人身奖包括荣誉证书、奖章等,财产奖根据科学成就的大小而决定奖金的等级。在苏联,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发现权的规定单独成编,除对发现人的权利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加以规定外,还明确有关发现权的争议由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