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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

即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在历史上由于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国籍为准,通称属人主义。法律规范专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人不问其在国内国外,均适用本国法律。外国人虽然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以地域为准,通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领土,即该国主权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上空区域之内有绝对效力,不管本国人、外国人,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3)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关于地的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地的效力是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观察对人的效力。大体有下例几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内有效,包括延申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及飞机。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例如在中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在全国有效。

(2)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指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内有效。如中国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区有效。

(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有价证券罪,贪污、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罪行,适用本法;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其他国家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时的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于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如10日)在全国各地生效。还有的规定,根据各地区同首都距离的远近而有不同的到达期限,在各地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法律终止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

(1)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者自行停止生效;

(2)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规便失去效力;

(3)颁布特别决议将旧法规废除。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实和关系,即法律不溯既往原则。这个原则现已成为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

但在现代刑法中,法律不溯既往并不是绝对的,目前各国通例是,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见刑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