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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回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到乙地的行为。   本款共规定了以下三个罪名:   一、出售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众所周知,人民币不是商品,是不能出售的,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某种货币的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在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不具有其票面所标明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某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义之财进行出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出售伪造货币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本款规定,出售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多少,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具体案件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作出规定。对于出售了少量伪造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购买假币罪。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都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有的购买后冒充货币使用或者行骗,有的购买后再进行贩卖以牟取暴利。至于出于好奇原因购买少量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其买入的价格一般远远低于票面所印价格。三是购买的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   三、运输假币罪。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首先要具有运输伪造货币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即行为人清楚知道其运输的货物是伪造的货币。从实际情况看,运输伪造货币的行为与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同。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故意这是不言而喻的,运输伪造货币的案件,主观状态则比较复杂,在有些情况下,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情况,承运人也无法了解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被蒙骗的,对这种因受蒙骗等原因在不知道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而运输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本款明确将“明知”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三是运输的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较大。   根据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即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即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因为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这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和本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社、投资融资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流通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其工作人员出于工作性质和工作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接触货币。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案件,往往涉及的犯罪金额巨大,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违背了他们维护货币的正常流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职责,他们的行为较之一般公民购买伪造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款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的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规定了比一般公民更为严厉的刑罚。   本款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其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和行为特征上与普通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普通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本款规定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这一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可构成犯罪。   本款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用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即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在私下场合用自己所持有的假币向别人换取真币,不能构成本罪。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真币。   根据本款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即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总面额不满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的;或者伪造货币,并将伪造的货币运输到他处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的两个罪名,出现了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法条竞合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这种情况“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在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最高刑可到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