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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义务

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的责任。一定形式和内容的政治义务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定政治统治的反映,也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

政治义务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与发展的。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义务的性质不同,人们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应情况也不相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奴隶制国家以一定的政治义务形式,强制奴隶服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遵守奴隶制国家的统治秩序。在封建社会,农民虽有独立的人格和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封建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迫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依附封建主。封建地主阶级借助国家政权强制公民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并把缴纳赋税、服兵役和劳役的义务强加到劳动人民身上。而一些封建官吏和贵族则可依据官爵的大小享受各种特权,相应地减少或免去义务。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与这种经济制度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政治义务,表现为维护私有财产制度,维护资产阶级宪法、法律及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但在其不同的历史时期,政治义务的规定又有所变化。早期资本主义宪法出于反封建的需要,注重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在肯定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对公民的义务作了种种规定,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法律上,资产阶级也强调公民的义务均等,如规定公民有平等的纳税义务、服兵役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豁免。这些规定是历史的进步。但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决定了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义务表现为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及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责任,是为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这一特点是由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平等的、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任何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如不能妨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能妨害其他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行使等。

政治义务的具体内容非常广泛,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1)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根本制度的义务,这是一国所有公民都必须履行的,可称为一般性政治义务。它又包括:a.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b.保护财产的义务,在剥削阶级社会,主要指保护私有财产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c.依法纳税的义务。d.服兵役的义务。

(2)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时应履行的政治义务。这一义务为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时所必须履行的。例如,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通信,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如《瑞士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其目的及行使的方法丝毫不得违反法律或有害国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履行不得以言论进行旨在颠覆政府,引起闹事动乱的政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4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