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共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本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款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本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根据本款规定,在空间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本法适用于我国整个领域内。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本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特别规定。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适用本法。这并不是说这些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而是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为了保证各国的外交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各国本着平等、相互尊重、互惠的原则,相互给予了对方这些人员以一定的特权。对这些人员违反本法的,我们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通过外交等途径解决;对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还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各国所属的船舶、航空器虽然航行、停泊于其领域外,但应视作其领土的延伸部分,各国仍对其行使主权,包括对发生在其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包括军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的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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